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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丰泽区招商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到丰泽区投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丰泽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丰泽区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等,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为加快东海滨城工业园的开发建设,继续鼓励客商投资,凡于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进入工业园的生产性项目,仍可按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海滨城工业园开发建设和盘活全区厂房存量的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年度纳税额比上年的增长幅度超过区政府下达的当年度地税计划增长幅度的企业,如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区财政将从其超增长的税额属区本级留成部份安排60%补助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进口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返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4、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无违反海关规定的外资企业,优先推荐上报海关A类企业。对被评上的A类企业优先办理进出口计划的审批,放宽出口计划的次数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5、涉外国税、地税局按各自的征管范围每年评定一批信得过的纳税户,信得过的纳税户在一定期限内试行免检,并逐渐推广分类管理办法,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类工作内容检查,税务机关应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区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部门应尽量减少稽查,确实需要稽查的, 要经税务局长批准。

6、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现有的设备和成熟技术,开展对外带料加工。开展境外加工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鼓励政策外,丰泽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拓展出口业务提供优质服务,专人协助办理项目审批,简化企业外派人员的审批手续,办理一次性一年内有效的多次往返手续。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对外开放和有利外经贸发展的良好环境。

1、外经贸局、企业局、计经局、环保局、卫生局、外事办、劳动局、人事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将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手续的工作规则,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保证,各岗位办事人员的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处理。

2、外经贸局、工商部门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凡是需要国家、省、市协调平衡的项目,计划邵门应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批、转报手续。

3、统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外经贸局依法对利用外资情况进行统计;其它有关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应依法报请区政府批准,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4、人事、劳动部门应发挥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所的作用。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和招收劳工提供优质服务。

5、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应做到:

①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相处罚;

②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④ 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⑤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工程施工单位;

⑥不得实施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有失公正、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6、外经贸局要对外商投资的重点项目产前、产中和 产后的服务进行跟踪,并把跟踪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区政府, 以便协调解决;定期召开有关政策说明会或外资企业座谈会,通报有关政策,听取外资企业对投资环境的意见,并 汇总外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7、建立健全丰泽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并发挥其代表区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问题;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制度,区政府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公开接待外商投诉,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知识培训及信息服务

1、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者培训制度。区政府要有计划、经常性地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知识讲座,及时传递有关政策规定、经营管理、科技、法律等方面的信息知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2、建立外经信息网络及信息简报,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传递经济、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

1、坚持和完善《收费卡》制度,逐步推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收费卡》以外的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2、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社会事业发展费逐级转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其它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3、实行一人窗口办理外来人口三证制度(就业证,计生证、暂住证),流动人口管理费及社会治安联防费不收取,就业调节费每人每月收取5元,对新开业投产不满2年以及用工在1000人以上(在丰泽区范围内同一外商投资的企业。其用工数可合并计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免征就业调节费,流动人口计生审验费每人每月收取2元。

五、区政府职能部门对以上有关规定未执行的及其他违法违章行政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投诉。

六、香港、澳门、台湾等同胞举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外资企业,适用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由丰泽区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