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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发

布时间:2007-4-28 17:02:03 信息来源:本

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 总则 (一) 为切

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 发区)建设

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 实际,制

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 本优惠政策适用

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

人(包括华侨、台胞) 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

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

用地优惠政策 (三) 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

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

予 30%—50% 的优惠。 (四) 对一次性成片

开发土地达 100 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

100 美元以上、内资企业 投资在 800 万元以

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

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 分期付款,首次

付款不少于 30%。 (五) 进区企业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使用权

和开发兴建的地面 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

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 (六) 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

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

价 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

位,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

水、 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

制定) 。 三、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 (

七) 凡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进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

享 受一下税收优惠政策: 1、 生产性企业,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先进技术企业

,按第 1 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 规定的税率延

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税率

低于 10%的,按 1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3、 产品出口企业,按第 1 项规定减免企业

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 70%以上

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

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 10%的,按 10%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

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

续扩大再生产或投 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

少于 5 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 50%予 以扶植, 其中再投资用

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 可按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款的 100%予以扶植

。 5、 免征地方所地税。 6、 先进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均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

准(下同) 。 (八)凡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进区的企业,按下列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

策: 1、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

财力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三年

内由开发 区财政按 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

于扶植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

60%的比例 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

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 5 万元(含 5 万

元)的,三年 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 50%的比

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

企业均按 60% 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 在

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 发年

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

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 区

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 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

财政按其所得税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

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拥有的

自用房产, 自购置或建成之月起按其所交房

产税 额拨款扶持五年。 4、 开发区内的内资

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 5、 在 2001 年 1 月 1 日以

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

扩大生产规模的, 同享受以上优惠待遇。 (

九) 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如发生年度亏

损,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弥补不足

的, 可逐年连续弥补,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

5 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

限。 四、 其它优惠政策 (十一)进区企业

注册资本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允许在规定期限

内分期到位,可先予发照。 (十二) 对进区

企业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电

力、 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 。 (十

三)投资者和配偶、聘用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

、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内市民同 等

待遇。 (十四)鼓励市、县(区、处)属企

业、各乡(镇)及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

区投资兴 办企业,享受进区内资企业优惠政

策。 (十五)对引荐市外客商进区投资兴办

生产型企业的引荐者,在其引荐项目竣工投产

、工商 注册登记后,按该项目购地金额给予

引荐者奖励。奖励标准为:购地达 5 亩以上

的,均按 3%计奖。资金支付:原则上谁受益

谁支付;引荐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

由开发区 财政支付。 (十六)凡进区的新办

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

委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办 理相关手续,实行全

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

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 装、建筑开工、竣

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实现承诺制,在

各类文本、必备材料完备的 情况下,各相关

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五、

附则 (十七) 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

文中未列出的,实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

省出 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 按新政

策执行; 本市进区企业同样享受开发区已出

台的其它 优惠政策。